电动自行车进货验收制度规范
电动车检验标准!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自行车进货验收制度规范
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检验规则。7.1 电动自行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周期检验、鉴定检验)。7.2 电动自行车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7.3 检验周期和样本7.1 出厂检验按批进行逐辆检验。7.2 。
2、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3、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条 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实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电动车。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车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并向消费者开具有效发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
5、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生产和销售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电动自行车进货验收制度规范
1、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第九条。
2、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修改)。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并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
3、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第九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他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
4、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一)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二)建立明示告知制度,在销售场所通过公开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三)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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